罪理谜案_第208章伪神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本站域名并非永久域名!随时会关闭!请到→→→点击这里

   第208章伪神 (第1/2页)

    “在这个世界上,有的只是奇人、伟人和圣人,这些世间的英雄,也都只是在尽己所能的当好自己凡人的角色而已。

    都是这故土之上的凡人,没有人能够以凡人之躯,比肩神明。

    神在更多情况下只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一种精神慰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其抽象为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某个被具象化出来的虚幻存在。

    在一般情况下,人和神,基本上不可能等价,人想要成为神,也不过就是一种极端的妄念而已。

    人和神的性质完全不同,这没有什么好讨论的,但若是拿神和人进行比较,甚至以此类比人群之中不同的圈子文化,这就显得有些太过于自大了。

    人在成功的时候,总是会觉得自己无所不能,这是一种自信心极端膨胀的具体表现。

    可人真的能够无所不能吗?

    人如果能够无所不能,那还要神这个虚拟精神寄托有什么用?

    拜神求佛的意义,不就是妄图通过许愿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生活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吗?

    既然如此,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去妄自菲薄,觉得自己可以代天刑罚呢?”

    已经没有心情和白奇绕圈子,第五正此时的言语可谓是直白已极,他就是想要通过这种直白的刺激和无情的批驳,让白奇心中那种自以为是的优越感渐渐丧失。

    一如第五正之前所说的,人在自信的时候,通常都会觉得自己无所不能,可一旦处于情绪低谷之中,那么所行必生疑窦。

    也只有让白奇陷入到异常状态,才有可能从他的口中获得一些想要的关键信息,又或者刺激得他做出一些非理性的抉择。

    可第五正也知道,面对白奇这样的对手,这种期望成功的概率极其渺茫,但事态严峻,形势紧迫,有些事情,不是因为困难就可以当其不存在的,也不是因为其概率小就可以去不作为的。

    “什么代天刑罚,你不觉得自己的这种说辞很可笑吗?

    什么是天道,你真的明白吗?

    按照传统的鬼神价值观,雷暴算是天道,山崩算是天道,洪水亦算是天道。

    面对这些自然的灾害,人们会认为这是雷神、山神、水神发怒的结果,这是人类为了将未知的巨大灾难给合理化的一种自然造神运动。退出转码页面,请下载小说阅读最新章节。

    在某种意义上,谁能制造山洪、雷暴,那么在人类的认定体系之中,他就已经具备了神性。

    神,并不是一种象征,它是一种能力,一个愿景,一种敬畏和向往。

    所谓拜神求佛,求的不是愿望,求的是神威之能,是能人所不能的无上神威。

    以凡人之躯比肩神明,讲的是以凡人之躯,创造能够比肩神明之能的伟业,行使只有神才能行使的威能。

    力量,才是神明为人所崇拜的根本,也是能够实现凡人诉求的根本。

    神明之根本,就在于其创世威能,至于其他的什么精神寄托,什么无欲天德,什么法相金身,都不过是众生信徒的一厢情愿罢了。”

    面对第五正的挑衅,白奇的回应更是犀利,将第五正精神化的神明理念直接打碎,通过人类最为原始的神明崇拜来强势定义神明。

    在白奇的这种描述之下,似乎只要能力达到一定的境界,便可以自称神明,既无善恶之分,更无意识之明。

    在这种理论的支持之下,犯罪集团神明之心的内核也似乎变得更加的清晰明确,那种没有任何原则,肆意妄为的举动,也因此而显得更加的合理。

    也就是说,犯罪集团击杀道德失衡人群,是为了响应绝望人群的呼唤,至于犯罪集团的行为是否遵从善恶,也是否会有违人伦道德,这根本就是不重要的。

    重要的是,他们有击杀道德失衡人群的能力,能够满足那些想要消灭道德失衡人群的愿景,那么他们在自己的神明价值体系之中就是神明。

    若是他们本身拥有既定的神明图腾,犯罪首领也已经做到了从图腾神到个人神的转换,那么他们行使神明威能的举动,就是一种代天刑罚的举动。

    他们的行为,就是神的意志和神的威能,他们是神明行使威能的工具,所以无善无恶,所以能够心安理得。

    从白奇的这种直接宣言之中,似乎也能读出某种隐隐然的杀机。

    我所代表的行为是神迹,你若是再敢阻拦于我,那么你就是在阻碍神迹的施行。一如山洪过处,应该被摧毁的会被摧毁,不应该被摧毁的也会被摧毁。

    “雷暴降临,山洪过处,所有世间的一切都将会飞灰湮灭。

    这样的行为,是毁灭,绝不是什么救赎,更不是用以达成公正的手段。

    再者,想要借由山洪过境来达到所谓的净化,这本身就只是一个杀戮的借口而已。

    求神拜佛想要获得绝

请记住本站永久域名

地址1→wodesimi.com
地址2→simishuwu.com
地址3→simishuwu.github.io
邮箱地址→simishuwu.com@gmail.com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