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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更认签字, 而中国更认印章。公章之于法人,就相当于玉玺之于皇帝。它是信物, 代表某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签字对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谁手里有公司公章,谁实际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交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换营业执照。 原ceo就是要杠, 企业只能陷入停摆,表面上的诸多解决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实现。 比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于公司新任法人没有公章,毫无疑问, 起诉状上便也没有公章,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难被人接纳受理, 造成起诉困难。等费九牛二虎之力说服对方、起诉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可以直接掏出公章并且递交, 撤回来, 让案件无限循环,而法院是没可能在开庭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没有撤诉,现实状况也很尴尬。规定,若一家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或者讨论事项、决议内容不符章程,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是,并未明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定决议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定纷止争、执行某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所做出的决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他们只能处理违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董事会股东会所通过的提案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应干涉——毕竟不是法律法规,谁也没说非做不可。于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于这类纷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而思恒医疗,除了这些,还有一个不想闹到法院的原因,就是他们确实曾经窃取病历。 另一个思路是挂失补办公章,同样不好操作。章对公司无比重要,补办需要很多材料,包括报案证明、登报声明、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刻证明、全体股东共同签的补刻申请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法人代表的授权书等等东西。 这又陷入一个僵局。因为没章,不能到工商局更改登记信息,于是钱纳依然还是思恒医疗最大股东、法人代表,想把公章挂失补办必须得有他的同意,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钱纳的签字和身份证、授权书,思恒医疗无法挂失公章。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公司改名。这样,公安局便必须重发一个公章。可问题是,现在公司改名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必须交回旧章进行销毁,整个过程依然需要法人出面办理,依然需要法人的身份证。况且,没有公司愿意随随便便改名,那更麻烦,过去办的手续、签的合同、做的宣传、贴的招聘、出的产品……都受影响。 出于这些客观原因,常有公司激情上演“真假美猴王”的大戏,可惜并无如来佛祖。 “哎……”阮思澄觉得,这个情况需要告知投资爸爸。 邵君理长长的手指拎着话筒,听完前因后果,开口:“又哭了吗?” “啊?”阮思澄没想到等到这么一句,回答,“这哭个屁。” 每回她掉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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