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终篇并新书通知 (第5/7页)
侵产,两罪并罚,徒刑六百里,为期三年。 之所以前夫两罪处罚还要轻于后夫一罪,这也是因为梁律毕竟是站立在统治者角度的律法。逃丁是实实在在的税源流失,而冒籍从结果而言并没有损失在籍人口,当然冒籍者如果有偷、漏之类行为,量刑又是另一种标准了。 至于夹在中间的妇人,前夫仍在却请求官配是一罪,瞒报前夫冒籍是一罪,逼走籍户丁口又是一罪,数罪并刑,罚入洛阳丝织官坊为役五年,或是在户受罚,每年需要向官府缴纳二十匹绢。 梁律量刑轻重与否暂且不论,但既然已有准绳,就必须要恪守不悖。这三人获罪,情理上或是严苛了,但在律令上却不可更改。 不过,长长的判词这还仅仅只是一部分,且仅仅只是有关《大业律》的内容。大业律是大梁律法最高一个级别,再低一个层次,还有保民律、坊义律等等律令,也是对大业律的解释与补充。 这其中,保民律主要是针对在籍民户的律令,指导约束他们生活、生产,也可以说是在大业律之下对籍民人身权益的保证。至于坊义律,则就相当于乡屯里坊之间的居民合约,主要是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纠纷。 这三人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入到这两部律令范畴。这其中,保民律规定,凡完役入籍之人,若所犯大业律徒役有关,五年之内不作二役。 换言之,只要完成了此前的徒役惩罚,之后即便还有违反律令的行为,只要不是十恶大罪,便无需再接受徒役惩罚。可以选择别的惩罚方式,或者在超过五年之后再执行这一处罚。 虽然法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情,诸夏新定,生民苦久,章法新行,难免有悖,五年之内不作二役,这是为了保证生民劳力能够有时间休养生息。留给你五年的时间辛苦劳作,略积薄储,即便是不慎再犯禁令,不至于整个家骤然坍塌。 案件所涉前夫、后夫二人,俱都是完成此前劳役的人,所不同是前夫尚未入籍,后夫已经入籍,所以后夫在这一条令保护范围之内。 保民律中又有另外一条规定,那就是归籍之人,三年不征。前夫只要归乡复籍,三年之内可以免于再被征发。 如此一来,这两人便有了三年、五年不等的缓刑期。除了这个缓刑期之外,还要考证他们此前劳役完成所得评价优劣,若是役用上等的话,又可以获得减罪一等的执行。这一标准纳入之后,这两人刑期便各自又有缩短。 坊义律作为乡民契约,弹性要更大一些。在这一桩案子中,将会抽取十人到百人不等的坊民,来进行征询,如果犯罪者能够团结乡邻,在乡徒之中拥有不错的评价,那么依律也可进行酌情减刑,谓为征信。当然,如果犯罪者之后再有犯法行为,参加征询的乡民也要承担罚绢之类的惩罚。 除此之外,坊义律还规定乡坊德义十桩,如和睦、勤勉、孝顺之类的品行,只要能够举出其中事例且获得认可,那么违禁者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刑。 后夫上役减刑一等,乡义事例五件,征信上优,所以最终刑罚是入役一年,且可选择坊里执行。坊里劳役,那就远比徒役轻松得多,无非打更、清洁、照顾坊邻鳏寡孤独、参加坊市劳动等公共事项,虽然仍是责罚,但较之远徒劳役五年已经大大减轻。 至于前夫虽然也是上役,但并无乡义事项,又无征信,仍然维持徒役三十个月的判决。 但前夫还有一桩可以减刑的理由,那就是保孤,他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除了免征三年之外,如果能够善养儿子直至成年成丁,那么就可以在儿子成年之后再加执行。 不过保孤的前提条件是怙恃存一,换言之如果这个儿子还有母亲,也就是妇人仍然愿与前夫结合的话,那么三年之后便要执行徒役三十个月。 至于这个妇人,本身便没有在役,不得役减,但是乡义两件,征信中优,酌情减罪一等。而且作为在籍户妇,丈夫与儿女等直系亲属也可代其入役。 事情最终的结果,是妇人选择与前夫和离,愿意继续维持官配婚姻,并罚丝织官坊入役一年。前夫携子落籍,缓期十年执行徒三百里役三十月。后夫则愿意帮助妻子分担役期,最终获坊役十八个月,并选择即刻执行。 皇帝看完这最后判决,发现较之自己此前的判断还要更加严重几分。坊义律中还有一点那就是孤母不弃,酌情减刑,就是说这个妇人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也没有抛弃自己的儿子,这一点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 不过在洛阳司法曹尉的判词中,并没有引用这一条,显然是认为既然前夫还在世,那么妇人就不够资格引用这一条令减刑,可见在判决之中公正严格。 这个结果,自然谈不上皆大欢喜,三个人虽然各得减刑,但也都要为自己的错事承担责任。 其实他们本来是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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