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骄战纪_第三十五章 村口狙杀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本站域名并非永久域名!随时会关闭!请到→→→点击这里

   第三十五章 村口狙杀 (第1/2页)

    轰隆隆!

    晴空下,大地震动,一行人马极速奔驰,烟尘滚滚。

    为首的是两匹神骏非凡的鳞马,身姿魁梧的连如峰坐在其中一匹鳞马上,在他旁边,则是一个身穿锦衣,留着三缕山羊胡的瘦削老者。

    这老者一身衣饰华美,仪态倨傲,明显不是穷乡僻壤中的山民可比。

    在连如峰和老者身后,则跟随着一众护卫,约莫十多人,有来自绯云村的护卫,也有一部分属于锦衣老者的手下。

    “吴长老,再有一个多时辰,便可以抵达绯云村了。”

    连如峰笑着开口,神色间隐隐透着一股敬畏谄媚。

    这吴长老名叫吴恨水,乃是青阳部落“吴氏药行”的大执事,拥有真武八重境“大周天”层次的修为,实力强劲,厉害之极。

    即便是在商贾汇聚的青阳部落中,吴恨水的名头也极为响亮,算得上是青阳部落中的大人物了。

    这些年,连如峰和一众护卫押送货物,前往青阳部落兑换生活物资,所交易的对象就是“吴氏药行”。

    而通过吴恨水的关系,连如峰顺利把自己儿子连飞送进了东林城中修行。

    对连如峰而言,这吴恨水就是一个手眼通天的主,容不得他不去尊重。

    吴恨水淡然点了点头,忽然问道:“你可听说过血髓砂?”

    连如峰一愣,道:“这可是一味药草名?”

    一句话,就暴露了连如峰的无知,吴恨水略带鄙夷的扫了连如峰一眼,暗自摇头,这穷乡僻壤出来的山民,的确是粗鄙无知之极。

    连如峰人虽粗鄙,可眼力劲还在,立刻知道自己丢人现眼了,道:“不知吴长老提起此物是何意?”

    吴恨水想了想,说道:“告诉你也无妨,我听闻在你们村子附近,有着一座早已废弃的绯云火铜矿脉。”

    连如峰点头道:“正是如此。”

    吴恨水道:“那你可知道,一般而言,只要有绯云火铜的地方,必然会引来赤血蝙蝠筑巢。”

    连如峰连连点头,拍马屁道:“吴长老不愧是见多识广,在下记得那废弃矿道中的确有赤血蝙蝠,当初因为担心冒然进入其中会碰到危险,故而一直视做禁地,若非您提醒,倒是差点忘了这件事。”

    吴恨水捋了捋山羊胡,自得道:“说来到时巧了,老夫前阵子偶然翻阅一部古书,上边记载,这赤血蝙蝠出没之地,必然有血髓砂出现,这可是一种价值颇高的灵材,仅仅一粒,都能兑换十枚铜币。”

    连如峰登时马屁如潮:“吴长老慧眼如炬,着实非我等粗鄙之人可比,只是那血髓砂究竟有何妙用?”

    吴恨水心中得意,也不介意指点一二:“这东西可宝贝的很,可以淬炼血髓,改善体魄,若能拿来修行,起码可以让修者在突破真武五重境时多出两成希望。”

    连如峰心中狠狠一震:“如此神奇?”

    他如今的修为正卡在真武四层中,迟迟无法突破,根本就在于无法将一身血髓锤炼得如霜似雪!

    而这血髓砂竟可以淬炼血髓,可想而知让连如峰心中如何震动了。

    吴恨水略带玩味的看着连如峰,道:“你啊,还是欠缺太多见识。”

    连如峰连忙道:“吴长老,难道这次您前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这血髓砂?”

    吴恨水点头道:“这只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是为了绯云村附近的灵田。”

    连如峰笑道:“这个您放心,我已经筹划了许久,保证可以完成此次任务。”

    是的,这就是连如峰的图谋,帮着吴恨水霸占了绯云村灵田!

    如此一来,连如峰一行人便可以凭借此功劳,一举在青阳部落扎下根来,以后靠着吴恨水的关系,甚至可以进入东临城中闯出一片天地来。

    至于绯云村一众村民是否反对,连如峰已经根本不在乎了,为了自己以后的修行,哪能在乎那么多?

    就是反对又如何?

    大不了全部都杀了就是。

    一群普通人而已,和蝼蚁又有什么区别?

    吴恨水不冷不淡道:“这样最好,当这些灵田都种上灵药,所赚取的财富只会更多,到时候必然少不了你的一份。”

    连如峰喜形于色:“那可就多谢吴长老栽培了。”

    就这样交谈着,很快,一片又一片灵田出现在视野中,远远地还能看见一座村庄的轮廓。

    灵田中此时都种植着灵谷幼苗,青翠嫩绿,宛如绿色的绸缎,铺满了一地,赏心悦目。

    “到了!”

    连如峰看着熟悉的村庄和灵田,心中却是火热无比,只要完成了今天的事情,以后何愁不能大展宏图?

    在他身后,一众护卫也难掩激动。

    “真是浪费了,如此好的灵田,

请记住本站永久域名

地址1→wodesimi.com
地址2→simishuwu.com
地址3→simishuwu.github.io
邮箱地址→simishuwu.com@gmail.com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